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科,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玉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延楼,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恩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文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雷,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安中证执字第3349号公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雷在金融机构存款4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