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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科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科,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玉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延楼,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恩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杜科,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玉新,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延楼,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恩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文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雷,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安中证执字第3349号公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雷在金融机构存款4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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