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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祝征兵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祝征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林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爱兵,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祝征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林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爱兵,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毕爱兵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毕爱兵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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