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法执字第38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豫证经字第2566号公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涛位有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涛房产二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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