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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军生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法执字第38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豫证经字第2566号公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法执字第38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豫证经字第2566号公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涛位有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涛房产二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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