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0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素清,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生。 被执行人郝法生,男,汉族,1955年12月29日生。 被执行人翟志忠,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 被执行人杨永余,男,汉族,1963年4月9日生。 被执行人万星,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徐鸿,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生。 被执行人郝海芳,女,汉族,1970年8月3日生。 被执行人袁矿生,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曲永琦,男,汉族,1955年3月3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2053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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