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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王艳波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艳波,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生。 被执行人田庆书,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艳波,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生。

被执行人田庆书,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新继,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高保康,男,汉族,1952年8月5日生。

被执行人宋钟英,男,汉族,1964年2月5日生。

被执行人李庆斌,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周强,男,汉族,1960年5月31日生。

被执行人王林峰,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李金忠,男,汉族,1951年1月6日生。

被执行人高卉林,女,汉族,1963年9月8日生。

被执行人马玉顺,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程永光,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

被执行人张威,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生。

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1952年9月14日生。

被执行人牛林,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生。

被执行人许玉巍,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

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

被执行人朱刚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关萍,女,汉族,1972年6月2日生。

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生。

被执行人许红军,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生。

被执行人赵治军,男,汉族,1977年8月6日生。

被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1951年2月7日生。

被执行人申海兵,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7)安文证经字第0345号公证书,于2011年8月29日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014年11月25日,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执指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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