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3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负责人张丽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艳波,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生。 被执行人田庆书,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新继,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高保康,男,汉族,1952年8月5日生。 被执行人宋钟英,男,汉族,1964年2月5日生。 被执行人李庆斌,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 被执行人周强,男,汉族,1960年5月31日生。 被执行人王林峰,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李金忠,男,汉族,1951年1月6日生。 被执行人高卉林,女,汉族,1963年9月8日生。 被执行人马玉顺,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程永光,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 被执行人张威,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生。 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1952年9月14日生。 被执行人牛林,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生。 被执行人许玉巍,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 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 被执行人朱刚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关萍,女,汉族,1972年6月2日生。 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生。 被执行人许红军,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生。 被执行人赵治军,男,汉族,1977年8月6日生。 被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1951年2月7日生。 被执行人申海兵,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07)安文证经字第0345号公证书,于2011年8月29日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014年11月25日,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执指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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