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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成申请执行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有锅炉六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豫鑫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锅炉六台。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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