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俊英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2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胡俊英,女,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志娟,女,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智勇,男,1971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2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胡俊英,女,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志娟,女,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智勇,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太祥,男,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文军,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海林,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庆霞,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中超,男,1989年10月16日生。

被执行人水瑞东,男,1974年3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1)安文证经字第7298号公证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3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