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22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胡俊英,女,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志娟,女,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智勇,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太祥,男,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文军,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海林,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庆霞,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中超,男,1989年10月16日生。 被执行人水瑞东,男,1974年3月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2011)安文证经字第7298号公证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3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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