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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请执行李运希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运希,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生。 被执行人侯玉民,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生。 被执行人牛伟,男,汉族,1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运希,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生。

被执行人侯玉民,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生。

被执行人牛伟,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

被执行人唐卫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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