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运希,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生。 被执行人侯玉民,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生。 被执行人牛伟,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生。 被执行人唐卫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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