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9-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新庆,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敦鸿昌,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瑞庆,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5203号公证书,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瑞庆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WBXXX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瑞庆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WBXXX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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