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98-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赵丽红,女,汉族,1991年11月2日生。 被执行人刘晓君,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李德鹏,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张新生,男,汉族,1963年2月5日生。 被执行人和志鹏,男,汉族,1985年9月4日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6141号公证书,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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