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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申请执行郭文君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5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郭文君,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涛,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俊亮,男,19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5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

负责人王琳,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郭文君,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涛,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俊亮,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5345号公证书,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涛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KXXXX明锐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程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KXXX明锐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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