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152-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龙执字第15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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