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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大道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7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大道支行。 负责人魏贵庆,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霞。 被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长生。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7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大道支行。

负责人魏贵庆,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霞。

被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长生。

被执行人尹永文,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俊霞,女,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2013)安豫证经字第1845号公证书,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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