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7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大道支行。 负责人魏贵庆,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顺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霞。 被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长生。 被执行人尹永文,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俊霞,女,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豫安公证处(2013)安豫证经字第1845号公证书,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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