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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照因与被上诉人郭素梅、南俊英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照,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男。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俊英,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照,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男。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俊英,女。
上诉人张照因与被上诉人郭素梅、南俊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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