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照,男。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男。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俊英,女。 上诉人张照因与被上诉人郭素梅、南俊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郭中伟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