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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杰新、白广花因与被上诉人李志颖及原审被告李爱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新,男,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广花,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颖,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虹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新,男,回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广花,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颖,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爱民,男,回族。
上诉人李杰新、白广花因与被上诉人李志颖及原审被告李爱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杰新、白广花系夫妻关系,李杰新系李志颖的叔叔,李爱民系李志颖的姐夫。2012年6月,李杰新与李志颖、李爱民合伙养羊,先后搭建立三个羊棚,占用李杰新、李志颖及村里李秀宾、李廷奇、李运国等其他人的土地,土地租金每亩每年900元,租期5年。2013年7月,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自愿散伙并口头协议:不管羊棚占谁的地,只要和他人租期未到,我们任何一个人不能要求拆棚。后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三人抓阄分棚,李杰新抓到最西边羊棚,李志颖抓到中间一个,李爱民抓到最东边一个。抓阄后,李志颖与李爱民进行了互换,最东边的羊棚归李志颖所有。该羊棚占地约2亩,包括李杰新的0.75亩在内,现羊棚扔在使用中。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散伙时,经李杰新的姐夫(李志颖的姑父)李连仁主持,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合伙期间账目结清。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杰新与李志颖、李爱民口头协议共同搭建羊棚、一起养羊,系个人合伙关系,该协议建立在公平自愿基础之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散伙时约定“不管占谁的土地,租期未到,任何人不能要求拆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均应按此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李杰新、白广花要求李志颖返还土地,实际需将羊棚拆除,该请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但李志颖的羊棚占用李杰新、白广花的土地,应依法向其支付相应土地租赁费。鉴于2013年7月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散伙时账目已结清,租赁费应自2013年8月起,按每亩每年900元标准计算。李志颖实际占用李杰新、白广花0.75亩土地,租赁费每年应支付675元,至五年租赁期满为止。李志颖、白广花诉请要求李志颖支付1000元租赁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后续租赁费,李杰新、白广花可另行主张。李爱民未占用李杰新、白广花土地,李杰新、白广花诉请中亦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不予干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李志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杰新、白广花土地租赁费1000元;二、驳回李杰新、白广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志颖负担。
李杰新、白广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李志颖、李爱民合伙期间只盖了两个羊棚,合伙散伙后,上诉人又自己出资盖了羊棚独自经营,与合伙生意无关;2、合伙散伙时,上诉人与李志颖、李爱民从未口头约定“不管羊棚占谁的地,只要和他人租期未到,我们任何一方不能要求拆棚”。请求查明事实。改判李志颖返还上诉人0.75亩土地。李志颖答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三人合伙期间搭建羊棚的数量,李杰新上诉主张三人合伙期间共搭建两个而非三个羊棚,因李杰新在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审理李杰新、白广花诉李志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时,当庭认可其与李志颖、李爱民合伙期间共搭建有三个羊棚,且证人李连仁出庭作证时证明三人共搭建三个羊棚,李杰新对李连仁的证言亦予认可,故应当认定李杰新、李志颖、李爱民三人合伙期间共搭建了三个羊棚,对李杰新上诉主张的搭建了两个羊棚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本案中,李杰新、李志颖与李爱民三人于2012年6月开始合伙养羊,合伙期间,李杰新、李志颖与李爱民共搭建三个羊棚,2013年7月,三人自愿散伙。关于羊棚的处理,李志颖与李爱民均主张三人口头协议约定五年租期未到不得要求拆棚,李杰新主张三人并未有此约定,因搭建羊棚花费较大,且李志颖与李爱民作为合伙人均认可存在口头约定不得拆棚的事实,李杰新亦未有相反证据推翻李志颖与李爱民的主张,故对李志颖与李爱民主张的三人口头约定租期未到不得拆棚的事实,予以认定,对李杰新上诉主张的三人无口头约定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李志颖所使用的羊棚占用李杰新、白广花的土地0.75亩,现租期未到,李杰新、白广花要求李志颖拆除羊棚、返还土地,不能予以支持,但李志颖应按照约定支付李杰新、白广花土地租赁费用。综上,李杰新、白广花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杰新、白广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荣军
审判员  孙莉环
审判员  许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保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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