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平利,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茂丰,又名郝茂峰,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亮,又名王新亮,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 上诉人郭平利因与被上诉人郝茂丰、王兴亮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温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平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平利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郭平利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贾胜利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