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路南。 负责人李世彬,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慧芳,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盼,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国红,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红生,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盼、姚国红、姚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雨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