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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学业与伍俊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381号 原告姚学业,男,1986年1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俊网,男,1981年9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学业诉被告伍俊网劳务合同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381号
原告姚学业,男,1986年1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俊网,男,1981年9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学业诉被告伍俊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7月28日、9月28日分别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学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开、被告伍俊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学业诉称:2013年7月份,原告姚学业从被告伍俊网手中承接了新区宜丽制衣厂1号、2号楼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项目,2013年10月份完工。经结算,被告伍俊网下欠原告姚学业9万元报酬未付。经原告姚学业多次催要,被告伍俊网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伍俊网支付9万元报酬及利息。
被告伍俊网辩称:被告伍俊网与原告姚学业之间不存在承揽、承包、雇佣或者劳动关系,原告姚学业所诉称的工程,系张国振从被告伍俊网处承包的,系张国振组织工人完成的,该工程至今未验收通过,建筑公司也未向被告伍俊网拨付工程款。所以,被告伍俊网没有能力向张国振付清工程款,原告姚学业没有资格向被告伍俊网主张权利,请求裁定驳回原告姚学业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姚学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原告姚学业从被告伍俊网处
承接了新区宜丽制衣厂1号、2号楼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项目。原告姚学业与被告伍俊网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13年10月份工程完工后,被告伍俊网向原告姚学业出具了记载工程量、总工程款及下欠工程款的结算清单一份,结算清单上载明下欠工程款9万元。原告姚学业曾打手机向被告伍俊网催要下欠9万元工程款,被告伍俊网许诺下星期支付。下欠9万元工程款,被告伍俊网至今未付。原告姚学业与被告伍俊网并未约定下欠工程款的利息,原告姚学业要求被告伍俊网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另查明,被告伍俊网向本院提交了20份收(借)条,原告姚学业对其中本人出具的8张借条予以认可,合款12500元;原告姚学业对其中张国振出具的2013年9月9日借款200元、2013年9月11日收款5000元、2013年9月18日收款10000元、2013年10月14日收款2000元的收条予以认可,合款17200元;以上12张条合款29700元。原告姚学业在庭审中陈述这29700元,原告姚学业同意被告伍俊网在出具结算清单时按3万元进行了扣除。
以上事实,有原告姚学业提交的被告伍俊网出具的结算清单一份,手机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被告伍俊网提交的姚学业、张国振出具的收条12份以及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部分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虽然原告姚学业与被告伍俊网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姚学业提交的被告伍俊网出具的结算清单、手机通话录音光盘和被告伍俊网提交的姚学业、张国振出具的收(借)条,足以认定原告姚学业与被告伍俊网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姚学业要求被告伍俊网支付下欠的劳动报酬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姚学业与被告伍俊网并未约定下欠劳动报酬的利息,原告姚学业要求被告伍俊网支付利息,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伍俊网辩称系张国振从被告伍俊网处承包的工程,系张国振组织工人完成的,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伍俊网提交了署名为张国振的书面证言,原告姚学业对书面证言提出异议,且张国振并未出庭接受质询,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伍俊网提交的20份收(借)条中,原告姚学业只认可12份,对于其他8份,被告伍俊网并未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来印证其客观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在本案中,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伍俊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姚学业劳动报酬9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伍俊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自宽
审判员  汪书英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