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10月23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睢明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