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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宝与暴永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滑法执字第412-2号 申请执行人杨中宝,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暴永金,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暴永进,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中宝申请执行暴永进、暴永金买卖合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滑法执字第412-2号
申请执行人杨中宝,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暴永金,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暴永进,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中宝申请执行暴永进、暴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暴永进、暴永金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刘定伟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