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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爱霞、刘月月、刘慧玲、刘胜男与刘进尚、刘肖龙、柴利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八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梁爱霞(反诉被告),女,1972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月月(反诉被告),女,1995年1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慧玲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八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梁爱霞(反诉被告),女,1972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月月(反诉被告),女,1995年1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慧玲(反诉被告),女,2005年3月25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爱霞,女,1972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胜男(反诉被告),女,2011年4月7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爱霞,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滑县留固镇西琉璃村村民,现住滑县八里营乡方路寨村。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尚,男,1954年7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肖龙(反诉原告),男,1989年5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利抗,女,1989年4月5日生系被告刘肖龙之妻。
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霞、刘月月、刘慧玲、刘胜男诉被告刘进尚、刘肖龙、柴利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梁爱霞等四人向本院表示因该案涉及双方家庭关系,案情特殊,现原被告两村村民委员会正在从中协调此事,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