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八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梁爱霞(反诉被告),女,1972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月月(反诉被告),女,1995年1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慧玲(反诉被告),女,2005年3月25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爱霞,女,1972年11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胜男(反诉被告),女,2011年4月7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爱霞,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滑县留固镇西琉璃村村民,现住滑县八里营乡方路寨村。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尚,男,1954年7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肖龙(反诉原告),男,1989年5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利抗,女,1989年4月5日生系被告刘肖龙之妻。 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霞、刘月月、刘慧玲、刘胜男诉被告刘进尚、刘肖龙、柴利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梁爱霞等四人向本院表示因该案涉及双方家庭关系,案情特殊,现原被告两村村民委员会正在从中协调此事,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