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11月9日生 被告肖某某,男,1976年10月3日生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田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