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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11月9日生 被告肖某某,男,1976年10月3日生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11月9日生
被告肖某某,男,1976年10月3日生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田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