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滑白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刘杨,男,1985年7月1日出生。 原告朱金民,男,1958年4月2日出生。 原告朱金贵,男,1957年9月3日出生。 原告朱金付,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赵秋根,男,196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缑新喜,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 原告刘杨、朱金民、朱金贵、朱金付诉被告赵秋根、缑新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杨、朱金民、朱金贵、朱金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等四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选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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