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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朝辉,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83年9月2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朝辉,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83年9月2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朝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1日领取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对原告进行打骂,二人刚结婚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直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2013年6月13日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到目前为止,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感情没有改善,已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贾某某缺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09年相识,2011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4月2日,原告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2013年6月13日,该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滑白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双方至今未能和好。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登记信息一份、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白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当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情况来看,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未能进行有效沟通。2013年4月2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2013年9月9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双方至今仍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吕某某负担150元,被告贾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选让
审 判 员  杨建峰
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田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