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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李杨、杨随增、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326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李杨,女,1988年7月27日生。 被告杨随增,男,1972年11月19日生。 被告杨花,女,1969年7月23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326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代表人徐海英,该信用社主任。

被告李杨,女,1988年7月27日生。

被告杨随增,男,1972年11月19日生。

被告杨花,女,1969年7月23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李杨、杨随增、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王曙光

助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