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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王智峰、王彦霞、卢军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01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负责人王辉,该社主任。 被告王智峰,男,1982年12月02日出生。 被告王彦霞,女,1975年05月02日出生。 被告卢军云,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 原告滑县农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01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负责人王辉,该社主任。

被告王智峰,男,1982年12月02日出生。

被告王彦霞,女,1975年05月02日出生。

被告卢军云,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王智峰、王彦霞、卢军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对被告王智峰、王彦霞、卢军云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艳丽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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