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姚学业与伍俊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姚学业,男,1986年12月19日生。 被告伍俊广,男,1983年4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学业与被告伍俊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学广诉称其起诉的被告伍俊广不是到庭参加诉讼的伍俊广,本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姚学业,男,1986年12月19日生。
被告伍俊广,男,1983年4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学业与被告伍俊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学广诉称其起诉的被告伍俊广不是到庭参加诉讼的伍俊广,本院认为,原告姚学业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学业的起诉。
诉讼费2050元退还原告姚学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翟艳超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