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姚学业,男,1986年12月19日生。 被告伍俊广,男,1983年4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学业与被告伍俊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学广诉称其起诉的被告伍俊广不是到庭参加诉讼的伍俊广,本院认为,原告姚学业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学业的起诉。 诉讼费2050元退还原告姚学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翟艳超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巧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