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208号 原告周高丽,女,1972年12月16日生。 被告尤艳利,女,1970年7月14日生。 被告孔令奇,男,1969年8月20日生。 原告周高丽诉被告尤艳利、孔令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高丽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30元,退回原告周高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