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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滑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超、贾清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岭,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男,1974年1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岭,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男,1974年1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清瑞,女,成年。
原告河南滑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超、贾清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滑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被告刘超支付其租赁费61337.30元,并返还租赁物顶住189个或折价赔偿12663元,被告贾清瑞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租赁费61337.30元不是一次性计算的,不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间不一样,计算租赁费都不一样,但其当庭未能提供其计算依据,且原告诉请被告刘超返还租赁物顶住189个或折价赔偿12663元,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650元,退还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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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翟艳超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