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87号 原告滑县远大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山 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东段南侧 被告河南省开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发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德隆街永泰小区101排22号。 被告吕山军,男,1967年2月5日生。 原告滑县远大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开盛置业有限公司、吕山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远大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退回原告滑县远大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