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城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姚某某,男,1983年12月7日生。 被告马某某,女,1985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马某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 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