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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电业管理公司与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彬职务:经理 被告:温文明,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 被告: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哨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彬职务:经理

被告:温文明,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

被告: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哨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志宏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

负责人:张铭职务:经理

本院2014年9月15日受理该案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进行了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被告温文明的住所地、被告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已拆迁,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不明确,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已搬迁,均不能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全部退还原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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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晓芳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贺修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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