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彬职务:经理 被告:温文明,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 被告: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哨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志宏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 负责人:张铭职务:经理 本院2014年9月15日受理该案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进行了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被告温文明的住所地、被告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已拆迁,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不明确,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已搬迁,均不能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全部退还原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晓芳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贺修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