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唐兴稳,男,1947年9月20日生。 原告孙玉琴,女,1953年6月12日生。 被告郭会民,男,1977年1月27日生。 原告唐兴稳诉被告郭会民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兴稳、孙玉琴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唐兴稳、孙玉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王俊晖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武中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