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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稳与郭会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唐兴稳,男,1947年9月20日生。 原告孙玉琴,女,1953年6月12日生。 被告郭会民,男,1977年1月27日生。 原告唐兴稳诉被告郭会民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唐兴稳,男,1947年9月20日生。
原告孙玉琴,女,1953年6月12日生。
被告郭会民,男,1977年1月27日生。
原告唐兴稳诉被告郭会民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兴稳、孙玉琴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唐兴稳、孙玉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王俊晖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武中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