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王真党,男,1974年3月3日生。 被告孙计稳,男。 原告王真党诉被告孙计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真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王真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中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