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苗同彬,男,1958年6月29日生。 被告毛争善,男,1975年12月17日生。 被告刘丛利,女,1978年6月7日生。 原告苗同彬诉被告毛争善、刘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同彬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退回原告苗同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中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