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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同彬与毛争善、刘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苗同彬,男,1958年6月29日生。 被告毛争善,男,1975年12月17日生。 被告刘丛利,女,1978年6月7日生。 原告苗同彬诉被告毛争善、刘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苗同彬,男,1958年6月29日生。
被告毛争善,男,1975年12月17日生。
被告刘丛利,女,1978年6月7日生。
原告苗同彬诉被告毛争善、刘丛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同彬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退回原告苗同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中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