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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银周与段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余银周,男,1950年3月3日生。 被告段朝辉,男,1987年3月18日生。 原告余银周诉被告段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余银周,男,1950年3月3日生。
被告段朝辉,男,1987年3月18日生。
原告余银周诉被告段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银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余银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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