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孔凡增,男,1945年7月16日生。 被告段朝辉,男,1987年3月18日生。 原告孔凡增诉被告段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凡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孔凡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