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孔凡增与段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孔凡增,男,1945年7月16日生。 被告段朝辉,男,1987年3月18日生。 原告孔凡增诉被告段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孔凡增,男,1945年7月16日生。
被告段朝辉,男,1987年3月18日生。
原告孔凡增诉被告段朝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凡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孔凡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