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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伟、李敏与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张运伟,男,1973年12月3日生。 原告李敏,女,1974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彦朝职务:经理 被告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张运伟,男,1973年12月3日生。
原告李敏,女,1974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彦朝职务:经理
被告滑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仝贡凯职务:局长
原告张运伟、李敏诉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运伟、李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原告张运伟、李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