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14号 原告张运伟,男,1973年12月3日生。 原告李敏,女,1974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彦朝职务:经理 被告滑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仝贡凯职务:局长 原告张运伟、李敏诉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运伟、李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原告张运伟、李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