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祝光,男,1966年10月13日生。 被告杜海顺,男,1965年2月12日生。 被告王占强,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 原告祝光诉被告杜海顺、王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祝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祝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