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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海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刑初字第69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晓海,曾用名:赵恒,男,1988年10月16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海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刑初字第69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晓海,曾用名:赵恒,男,1988年10月16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海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郑万隆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晓海同本村的张某某酒后来到四间房名人KTV唱歌、喝酒,至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赵晓海从KTV出来到S101省道旁,从路旁拿砖将正在路上行驶的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牌号豫AN3685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史某某下车后,被告人赵晓海向史某某要钱并发生厮打,正在厮打时被告人赵晓海看到警车驶来,便逃离现场。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晓海到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砸车辆现场及被害人受伤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害人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被砸车辆维修发票、投案证明、民事调解协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晓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晓海对用砖头砸被害人史某某的货车前挡风玻璃予以供认,但对是否与史某某打架并向史某某要钱其供述记不清了;并当庭辩解其用砖头本来是砸狗结果砸到货车玻璃上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晓海同本村的张某某酒后来到四间房乡四间房村名人KTV唱歌喝酒。凌晨三时许,赵晓海从名人KTV出来到S101省道旁,从路旁拿块砖头将正在路上行驶的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豫AN3685的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史某某下车后,赵晓海向史某某要钱;在史某某用手机报警后赵晓海仍继续向史某某要钱;在史某某仍不给钱的情况下赵晓海便对其拳打脚踢并继续向其要钱,正值此时,警车驶来,赵晓海遂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赵晓海于2013年9月24日到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投案,但以喝多酒记不清为由,对殴打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事实未予供认;本案民事部分以人民币6500元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赵晓海供述:模糊记得拿砖头拦人家货车砸人家的前挡风玻璃了;与货车司机打架有点印象,记不清了;不记得向货车司机要钱。赵晓海当庭供述其当时喝了白酒一斤多啤酒一件多,向货车司机要没要钱记不清了,其记得当时是用砖头砸狗结果砸到货车前挡风玻璃上了,并记得狗距其15米远是白嘴黑狗。
二、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3年9月22日凌晨3点10分左右,我驾驶豫AN3685神宇牌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S101省道四间房路段时,我看见有一个人站在路右道中间,我减速左侧避让准备绕过去,突然那个人用啥东西将车玻璃砸碎,我立即停车,然后报警下车。我下车后就问砸玻璃人干啥,砸玻璃的人说:兄弟没钱吃饭,给个饭钱,拿100块钱。我说:别说100,要1000都中,但你不能砸我车玻璃。当时我看他喝醉啦,我又拿手机再次报警。砸玻璃的人说:你报警吧,这个地方是赵拐东头,你看警察来后能咋着我,我就是搁这当协警咧,识相点,兄弟没钱吃饭啦,拿这个些。他说话同时,右手竖起食指比划着,意思说最少拿100块钱。我说:咱有话等警察来了再说。砸车玻璃的人说我碰着他的脚,要求赔钱,他拍拍手,从旁边过来一个男人。这个人到后说:我就是民警,恁俩有啥事搁这说吧。这个人20来岁,上身着灰白色短袖,下身穿迷彩裤,体型跟砸车玻璃的人差不多。我说:等民警过来,咱打120往医院看看。砸车玻璃的人说:咱明说我就是劫你咧,你不拿钱,我就不客气啦,你拿不拿吧。然后他开始123查数,我说:咱有啥话好好说,别冲动。他说:我没耐性,拿吧。然后他上前一拳打在我左额头部,第二拳打在我左眼处,当时我手抓着他的胳膊,他照我肚子上踹了三脚,正在纠缠时,你们警车赶到,他就跑啦,穿迷彩裤的人也跑啦。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今天凌晨两点四十分左右,赵恒和一个穿迷彩服的年轻男子在KTV唱过歌出来啦,他们也没有结账,我就叫我们店里的另外一个伙计(王晓宇)出去要账,他们没有给。我又出来问帐的事,我就问这个穿迷彩服的这个人,我说把帐算一下吧,他说是前面的那个哥(赵恒)算账,这时赵恒在KTV东边的废品收购站的路口处附近,我就往他跟前去,我正往他那去时见赵恒在路边拿了一块砖砸了一辆车,这辆车也没有停就走了。我就去拉他,我说别这样一会派出所的来了会处理人的,他说:没事找点钱花。这时又来了一辆卡车,赵恒又在地上捡了一块砖,直接将砖砸到这辆车前面的挡风玻璃上了,我还听见烂玻璃的声音。砸过之后这辆车就靠路边停住了,他就直接往车跟前去了,他去到车前后,这辆车上的司机也从车上下来了。我回到店里,后又出来这时大约就在三点左右,我出来见到赵恒和这辆货车司机正打着咧,我就听见赵恒向这名司机要钱,具体要多少我没听见,因为当时路上的车辆多噪音大,这个司机没有给钱,赵恒就打这个司机头一拳,还问给不给钱,这个司机没有给钱,赵恒又继续用巴掌朝这个司机身上打,又用脚朝这个司机肚上蹬了一脚,这时警车来了他就不打了,他也就往南跑了。
2、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今天凌晨赵恒和另外一名年轻人(上身穿着一件迷彩服)来KTV了。他们两个喝酒唱歌玩到两点多。赵恒先下楼了,我下楼另外一名青年也下楼了。我就跟着赵恒到门口外给他说你喝点酒慢点,路上车多。这时店里的服务员说:他还没付账。赵恒就说“二小过来”,他两个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说过之后赵恒上了大路就向东走了。我叫他慢点他也没有听。我就回店里,快走到店门口时听见东边有玻璃的声音,我回头看一下,就见到一个大车就停在路边了,停车处赵恒在那站着。我就去店里的洗手间了,从洗手间出来后就见到东边有一辆警车在那停着。宋某某还证明:“二小”是我们店里的名叫郭某某;我在两个月前在这个KTV上班,赵恒到KTV来玩时认识他的,他对我说他叫赵恒,有时我们在一起玩时别的人还叫他赵晓海。
3、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今天凌晨两点多钟,有两个男子在KTV唱过歌后出来了他们也没有结账,我就叫我们店里的一个伙计郭某某出去要账,停了一会郭某某还没有来,我就出门准备去看看他。当我来到门口,看见KTV东边有一辆货车在公路南边停着,车旁边有人在打架。当时我怕是郭某某在和别人打架,我就赶紧跑过去,到跟前一看,不是郭某某在和别人打架而是刚在KTV唱歌的人和另外一名男子(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是货车司机)在打架,我刚到跟前,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就过去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赵恒和我一前一后从KTV出来,可能没有结账,二小和陪唱追出来让我买单,我说向赵恒要吧。二小就追上赵恒,他俩说什么我没听到。赵恒就沿公路南侧往东走,我和陪唱的女子、二小在路南边说话,突然听到玻璃碎声,二小先过去,我随后过去就看到赵恒和货车司机吵吵,我在一旁劝架和事,双方都不听,司机已报警,我就往一边去不管了。
四、物证、书证
1、被砸车辆、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2、被砸车辆维修发票、民事调解协议及撤诉书、收到条记载了被砸车辆维修费用及民事赔偿情况;
3、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投案证明记载了被告人赵晓海到案经过;
4、被害人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记载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五、鉴定意见
1、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史某某的损伤构不成轻微伤;
2、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记载:被砸的货车前挡风玻璃损失价值900元。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海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赵晓海虽有投案情节,但其到案后供述避重就轻,且当庭狡辩其用砖头本来是砸狗结果砸到了货车玻璃上,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故不予认定其构成自首。赵晓海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由于警车及时赶到现场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赵晓海于凌晨在省道旁用砖头砸正在行驶的货车前挡风玻璃,极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货车司机报警后赵晓海仍继续向其要钱,在司机仍不给钱的情况下赵晓海便对其拳打脚踢并继续向其要钱;赵晓海当庭供述其对向货车司机要没要钱记不清了而对拿砖头本来是砸距其15米远的白嘴黑狗却能记清,显然避重就轻,且有悖常理,其当庭辩解其用砖头本来是砸狗结果却砸到了货车玻璃上,实属狡辩。综上,足见被告人赵晓海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晓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金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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