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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刑初字第100-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3月20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刑初字第100-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决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永前
审判员  贾 佳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振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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