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刑初字第100-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决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永前 审判员 贾 佳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振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