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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8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8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好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豫G23978号低速普通货车,沿滑县政通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老店镇高庄村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横过马路的冯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邵某某驾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系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于2014年7月12日到封丘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家属自愿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人民币290000元(包括交强险应理赔的部分),被害方对被告人邵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甲、张某某、张某甲、韩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冯某某户籍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尸体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投案证明,民事裁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肇事后逃逸,对其应严惩,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和晓璞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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