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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勇等五人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勇,男,1959年3月25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2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勇,男,1959年3月25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2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清体,男,1963年4月8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2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靖耀彩,男,1970年1月23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2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同俭,男,1970年7月6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2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1月1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云霞,女,1979年8月24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26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2年12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月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赵同俭、徐云霞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勇及其辩护人李宏法、被告人刘清体及其辩护人李思明、被告人靖耀彩及其辩护人岳康民、被告人赵同俭及其辩护人范希魁、被告人徐云霞及其辩护人刘咏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在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办公会上,作为原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的被告人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和会计赵同俭在原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决定从中储粮安阳直属库拨付的跨省移库费用中虚列支出,并商定每人及出纳徐云霞各分人民币50000元。会后,被告人赵同俭将商定的情况告诉徐云霞。2007年12月27日,被告人赵同俭到牛屯地税所以跨省移库集并费的名义开了7张运输服务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90250元。之后,被告人徐云霞开具两张分别为人民币44300元、人民币345950元合计人民币390250元的现金支票。取现后,五名被告人各分人民币50000元。经赵同俭、徐云霞的手分给刘某某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将所分的款项全部退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赵同俭、徐云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学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赵学勇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赵学勇系从犯,应按其所分得的50000元定罪量刑;3、被告人赵学勇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清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见:诸被告人所分款项是该粮库职工干部应分得劳动报酬,并非国家财产,诸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不构成贪污罪;且犯罪数额应以其分得50000元算。
被告人赵学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赵学勇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赵学勇系从犯,应按其所分得的50000元定罪量刑;3、被告人赵学勇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靖耀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见:1、对被告人靖耀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其系从犯,应按其实际贪占的50000元进行量刑;2、被告人靖耀彩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同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见:1、对被告人赵同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其系从犯,应按其分得的50000元数额定罪量刑;2、被告人赵同俭的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各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及犯罪事实,使本案得以顺利侦破,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请求对其处以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云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见:1、对被告人徐云霞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其系从犯,犯罪数额应按其分得的50000元认定;2、被告人徐云霞有立功行为,且经查证属实;3、被告人徐云霞犯罪情节较轻,未参加开会,对赃款的来源、每人应分的数额及如何决定均未参与,只是作为出纳,按照他人的要求开了两张现金支票,并且只领取其中一张,其他工作什么也没有做,所以总管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所其作用很小。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某日,刘某某(时任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另案处理。)在其办公室主持召开由被告人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三人时任副主任)和被告人赵同俭(时任主管会计)参加的工作会。会上,刘某某提出他们五人加上被告人徐云霞(时任出纳)每人分50000元,所需款项从跨省移库费用中出。会后,按照刘某某的安排,赵同俭将会上商定分钱的情况告知徐云霞;并于2007年12月27日到滑县牛屯地税所以跨省移库集并费的名义开具了7张运输服务发票(金额共计390250元)。后赵同俭将刘某某逐一签上“准付款,刘某某”字的该7张发票交给徐云霞,并安排其开具两张金额分别为44300元、345950元(合计390250元)的现金支票。取现后,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赵同俭、徐云霞每人分得50000元,合计250000元;经赵同俭、徐云霞的手分给刘某某100000元。案发后,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赵同俭、徐云霞将所分的款项均已退出。赵同俭于2012年12月11日到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徐云霞于2013年5月12日19时37分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举报一逃犯张某某的行踪去向,老店派出所根据其提供的这一线索,于次日在老店农村信用社将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网上逃犯张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赵同俭、徐云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鄢敏、申天力、郝书彬、杨富民、祁红淑、王红艳、徐金涛证言,以及滑县粮食局对被告人的任职文件、中储粮安阳直属库滑县分库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帐页及凭证复印件、现金支票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出资组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批复、滑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改制方案的批复,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赵同俭自首的证明材料,五被告人退出所分款项的票据、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滑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手机短信照片、老店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赵同俭、徐云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列支出,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300000元;赵同俭、徐云霞非法占有国有财产350000元。赵学勇的辩护人辩称赵学勇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刘清体的辩护人辩称刘清体构成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悖,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应按每个被告人实际分得的数额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数额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故对五被告人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赵学勇、刘清体的辩护人均辩称二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由于赵同俭的投案自首,侦查机关在询问赵学勇、刘清体之前已经掌握了全部犯罪事实。故对赵学勇、刘清体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赵同俭的辩护人辩称赵同俭有重大立功行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赵同俭、徐云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徐云霞因其自身职位限制,较其他四被告人所起作用更小;且均能够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赵同俭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徐云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对徐云霞的辩护人辩称其有立功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赵学勇、刘清体、靖耀彩、赵同俭、徐云霞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五被告人可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学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刘清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三、被告人靖耀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四、被告人赵同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
五、被告人徐云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武中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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