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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红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芬,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5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芬,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5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新乡市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3日,曹某某(已起诉)注册成立新乡市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红芬担任该公司业务二部业务总监。201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李红芬等人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天津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契约封闭分红基金、永康门药业股权、火山鸣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产权等会得到高额回报,并以此为诱饵,与张志刚、赵永泉、李桂菊、戚淑芬等581余人签订投资协议,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6558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红芬参与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9260810.25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红芬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00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红芬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某、许芳等证言;被告人李红芬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泰诺基金等投资统计表、被告人李红芬退赃手续等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李红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芬案发后和亲属积极退还脏款,态度较好,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处。
被告人李红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称其不懂法,不知道是违法行为,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曹某某(已起诉)注册成立新乡市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红芬担任该公司业务二部业务总监。201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曹某某、李红芬等人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天津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契约封闭分红基金、永康门药业股权、火山鸣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产权等会得到高额回报,并以此为诱饵,与张志刚、赵永泉、李桂菊、戚淑芬等581余人签订投资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558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红芬参与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9230803.25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红芬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0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前已返还新乡投资客户投资款共计25020800元,仍有40564200元未还。被告人李红芬发展融资业务的客户中已返款3466401.25元,主动退赃100000元,被告人李红芬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未归还的数额应为5664402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李红芬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红芬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李红芬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
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李红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场的具体位置。
新乡市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群众业务统计报表证实该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客户共计65585000余元的业务统计情况。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红芬于2013年5月14日被传唤到案的相关情况。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李红芬及其家属退还脏款10万元。
证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新乡市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是代理天津市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并且有天津市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是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是客户最低投资三万元来购买契约封闭分红基金,利息是每万元每月6分钱,四个月为一个周期。在与客户签订投资意向后,该公司提供一个天津泰诺润发公司的银行账号,由客户直接将投资款转入该账户上。然后五个工作日内,天津总公司寄来投资理财协议书和收据,该公司再通知客户来签取协议书,返款在到期前由总公司将利息打入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另外一种是购买大都会股权,天津泰诺润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给了新乡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六百万股,每股价格5元,最低认购5万元,也就是一万股。如果大都会上市,将会有很大收益,如果未上市,天津总公司会以两倍的股价进行收购。还有一种是火上鸣泉股权,每股是1.8元,最低认购是18万元,收益也是在火上鸣泉上市后,如果未能如期上市,火上鸣泉公司会以当年银行年利率的1.5倍分红。并称该公司的收益是天津总公司以新乡客户投资理财数额的百分之二十返还给公司,总共返还了三百余万元,其支付工资、奖金、运营费用后,实际收入七十余万元。并称新乡客户参与投资理财模式有三千余万元,购买大都会股权有一千余万元,购买火山鸣泉股权的有二百七十万元,据了解,至今仍未返款的有一千余万元,共计涉案人数约二百余人。其还辩称该公司注册的是投资咨询公司,不需要经过新乡银监部门的审批的事实情况。并证实李红芬是其公司的业务二部负责人,负责业务二部的全部工作,公司根据业务量给她们都有提成。
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行政工作,以及统计客户情况,包括登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实际打款金额、客户银行卡号及所属业务员等信息。其每天都要进行统计信息,然后通过QQ号1721505592发给公司总经理曹某某。其还证实该公司前期所办理的是期限为四个月的封闭基金,月息6分,最低投资3万元,并且交钱时直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2011年8月初,封闭基金停止了,开始推出股权投资。并称该公司前期基金全部由客户直接打到天津滨海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伟的账户上。火上鸣泉款项应该是打到天津滨海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总部的账户上了。大都会的款项是打到其自己的农行卡上了,并且该卡由曹某某自己使用,直到2011年11月11日,其卡丢了去挂失,才把曹某某用的那张农行卡挂失了。其还称新乡投资的客户款项不经过新乡公司,都是打到公司总部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的,然后由公司总部再给曹某某返还佣金,具体数额自己也不清楚。其称自己在该公司也买有基金两份,共11万元,扣除利息实际投资9.67万元;其还买有一份大都会股权5万元,实际投资5万元。其家人杨建投资基金6万元,实际出资5.28万元;购买大都会股权5万元,实际出资5万元。并称这些钱都没有返还,其在这几笔业务中共得提成1.08万元。其也再没有介绍过其他人投资的情况。并证实李红芬是公司业务二部的总监,负责业务二部的全部工作,并提供有李红芬所参与发展的客户统计表。
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二部业务总监李红芬的下属,主要负责推广公司业务,吸收客户。并称其客户大部分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其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将客户约到位于新乡市普利A座14楼的公司,并向他们介绍天津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规模及相关国家政策,并且出示国家的红头文件,宣传国家鼓励投资天津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出示公司的相关证件。如果有客户需要投资,业务员随同客户一起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投资款直接打入北京公司(天津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伟的账户,客户打过款后,其通过电话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投资情况给公司内勤,其自己没有登记。总公司收到投资款后,大概三天左右,就会通过快递的形式将客户的投资协议发到新乡分公司,然后由业务员将协议交给客户,这时投资就完成了。其还证实公司的总经理是曹某某,副总经理是杜训永,下面设有五个部,李红芬是二部总监,负责二部的全面工作。公司按照标准给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总监都有提成,公司员工的工资由业务总监核算清楚,最后由曹某某进行分发。并称公司前期所办理的是期限为四个月的封闭基金,月分红是投资额的6%,最低投资额是3万元,并且在交钱时,把前两个月的利息先扣除,投资到期后本息全付清。2011年8月中旬,曹某某称公司要转型,封闭基金停止了,开始推出股权投资,主要包括永康门药业股权和火山鸣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产权。其和朋友一起在公司也投资有两份基金和两份股权,合同到期后没有返还其本息的事实。
被告人李红芬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新乡市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曹某某,其是该公司业务二部的业务总监,主要是负责发展公司业务,吸收客户。并称其主要是通过接待主动到公司进行咨询的客户和亲朋友好友介绍到公司进行投资的客户,并给他们介绍在其公司的相关投资情况及一些国家支持投资的政策。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是客户最低投资三万元来购买契约封闭分红基金,利息是每万元每月6分钱,四个月为一个周期。在与客户签订投资意向后,该公司提供一个天津泰诺润发公司的银行账号,由客户直接将投资款转入该账户上。然后五个工作日内,天津总公司寄来投资理财协议书和收据,该公司再通知客户来签取协议书,返款是在协议到期前由总公司将利息打入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另外一种是购买大都会股权,天津泰诺润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给了新乡泰诺润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六百万股,每股价格5元,最低认购5万元,也就是一万股。如果大都会上市,将会有很大收益,如果未上市,天津总公司会以两倍的股价进行收购。还有一种是火上鸣泉股权,每股是1.8元,最低认购是18万元,收益也是在火上鸣泉上市后,如果未能如期上市,火上鸣泉公司会以当年银行年利率的1.5倍分红。并称这三种经营模式未返款的数额大概有二千万元左右,公司按照标准给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总监都有提成,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其业务总监核算清楚,最后由曹某某进行分发。并称其在公司发展的客户和理财数额都有详细的统计,其从中间共得到的收益是二十万元,并称这些钱以个人名义在公司进行理财投资,其中有一份4万元的基金,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实际出资是35200元,实际应返还44800元;一份大都会股权5万元,是兄弟控股转过来的;还投资了18万元的在火山鸣泉股权,其实际出资18万元,合同到期后没有返还其本金。并称该公司主要是通过业务员在大街上发名片、在报纸上做广告、天津公司给的宣传资料以及公司印制的一些宣传册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的事实。其还辩称公司做的投资理财业务,其不知道是否得到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红芬在案发前主动返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2日。即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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