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衡,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莹,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玉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新春,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衡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衡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419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