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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衡与被上诉人郑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衡,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莹,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人民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衡,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莹,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玉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新春,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衡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衡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419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