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娴,女,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建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静,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生。 上诉人李素娴因与被上诉人闫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