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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素娴与被上诉人闫静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娴,女,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建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静,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生。 上诉人李素娴因与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娴,女,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建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静,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生。
上诉人李素娴因与被上诉人闫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晓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