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周,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居建,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其法,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宏周因与被上诉人郜其法、原审被告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宏周预交的二审诉讼费6023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