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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宏周与被上诉人郜其法、原审被告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周,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居建,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其法,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周,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居建,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其法,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宏周因与被上诉人郜其法、原审被告巩义市奔腾辊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宏周预交的二审诉讼费6023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