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479号 原告:何盼利,女。 委托代理人:赵东伟,男。系原告何盼利的丈夫。 被告:王俊强,男。 原告何盼利诉被告王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盼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东伟,被告王俊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盼利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王俊强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8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并口头约定借款限限为一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800元。 被告王俊强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有了钱我慢慢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王俊强向原告何盼利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何盼利出具借据,约定月息1分5。2014年6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俊强欠原告何盼利本金及利息共计40800元,于是被告王俊强将原条收回,又重新为原告何盼利出具了欠据。 本院认为:被告王俊强重新为原告何盼利出具欠据的行为应视为双方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王俊强未及时还款,其应当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何盼利可随时要求被告王俊强偿还欠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俊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盼利偿还欠款408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俊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顺 审判员 关胜真 陪审员 王宏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秀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