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563号 原告:刘俊竹 原告:刘俊霞 被告:王民强 被告:王广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城关镇贺村5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公司 原告刘俊竹、刘俊霞诉被告王民强、王广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俊竹、刘俊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廷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超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