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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3157号 原告谷某某,男。 被告苏某,女。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3157号
原告谷某某,男。
被告苏某,女。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苏某199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2年10月结婚并同居生活,1996年4月18日生育一女谷某某,后结婚证丢失于2007年7月9日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2月,原告因患脑梗死、冠状动脉性心脏病等病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淡、不管不问,使原来就不好的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双方于2014年4月18日开始分居。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三处房屋(濮阳县中原油田井下作业公司家属院常青小区48—1—9、濮阳市中原路与茂名路交叉口河东小区25—4—4、濮阳市苏北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华清文苑6—6—7)、一辆比亚迪牌豫JGS976号小型轿车及若干银行存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2014年2月,原告患病住院期间自己在医院悉心照料。原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不属实,其中河东小区25—4—4系被告单独出资购买,华清文苑6—6—7系双方借款20万购买,比亚迪轿车系被告与母亲及两个姐姐共同出资购买,银行存款不多且与原告无关。原、被告双方虽偶尔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苏某相识后自由恋爱,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1996年4月18日生育一女谷某某,后结婚证丢失于2007年7月9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有时会因琐事生气吵架。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苏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女儿,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生活中二人虽有时因琐事生气吵架,但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晓燕
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
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 王 博
责任编辑:海舟